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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違紀處理辦法-自考
來源:華中農業大學自考 發布時間:2011-02-24 查看: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規定:為嚴肅自學考試紀律,維護考試信譽,確保評卷質量,對評卷工作中違紀問題,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第三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
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
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涂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破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行為之一的個人,
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盜竊或泄露試題及其它有關保密材料;
(二)擾亂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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