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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考考籍管理規定-自考
來源:華中農業大學自考 發布時間:2011-02-24 查看: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使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 確保考試質量 , 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則。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以下簡稱 " 省考委 ") 舉行的各項考試的考務、考籍工作, 適用本規則。
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務、考籍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科學、公正、準確、規范的原則。
四、各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 ( 以下簡稱 " 自考辦 ")的考務、考籍管理工作應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 ( 以下簡稱 " 教育部自考辦 ") 的業務指導。
五、各級自考辦要根據考試規模的發展配備與考務、考籍管理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各級自考辦的工作人員和參與考試工作的兼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 認真負責,符合保密工作的條件,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辦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考辦”)要有計劃地培訓考務、考籍管理工作人員,并應經過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原則上一年實施兩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 報名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性別、年齡、民族、信仰、職業、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辦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名。
九、首次報名者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含軍人、武警人員證件)報名。報名時須按規定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登記表》(以下簡稱“《考生登記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名登記卡》(以下簡稱“《報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名課程卡》(以下簡稱“《報考課程卡》”)繳納照片和報名、考試費、領取省自考統一印制的《準考證》。
十、非首次報名者經核驗已發的《準考證》及規定的有關證件外,只須填寫《報考課程卡》
十一、準考證號在首次報名時確定 , 并由報名點在考生 報名時按全國統一規定的十二位數字編排 , 格式如下
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第一、二位:地〈市〉代碼;第三、四位:縣(區)代碼;第五、六位:報考年度號
第七位:四月份考試為 1 、十月份考試為 2 、上半年其它考試為 3 、下半年其它考試為 4
第八至十二位:考生序號。
《準考證》中的考生序號必須以縣〈區〉為單位不分專業依次排列。
十二、報考實踐性環節考核的考生量按有關規定報名考 試。
十三、報名結束后 , 省自考辦按地〈市〉或縣 ( 區〉隨 機編排考場及座位號 , 地 ( 市 ) 或縣〈區〉自考辦根據編排 結果發出《考試通知單》。
第三章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密
十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保密局的教密字 [001] 的有關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包括副題,下同 ) 在使用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
十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 由教育部自考辦或省自考辦負責印制。
十六、全國統一命題的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印 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有疑問 , 須用密碼傳真向 教育部自考辦報告。
十七、試卷印制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省自考辦須根據《印制、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 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 [ 固保〈 1990 〉第 83 號〕的有關規 定 , 選定試卷保密印刷廠 , 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 證》 , 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局注冊備案 , 并將保 密印刷廠基本情況報教育部自考辦。







